广告客户条款
自2017年4月1日起,由InMobi有限公司、其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统称为“InMobi”或“我们”、“我们的”“我方”)与某一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以下称为“广告主”)签订的所有通过InMobi广告网络投放广告订单均受经InMobi以下修订的《IAB(美国互动广告局)针对媒体购买一年或少于一年的网络广告标准条款及条件(3.0版)》(“条款”)管辖。
InMobi对IAB条款所做的修订可点击此处查看:PDF
定义
·“广告”指广告代理商代表广告主提供的任何广告。
·“广告主”指广告代理商依据适用的广告订单为之提供代理服务的广告主。
·“广告物料”指广告的图片、文字或有效的URL链接。
·“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或受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其他一方。
·“广告代理商”指适用的广告订单上所列的广告代理商。
·“CPA交付成果”指按行动成本计费的交付成果。
·“CPC交付成果”指按点击成本计费的交付成果。
·“CPL交付成果”指按引导成本计费的交付成果。
·“CPM交付成果”指按千人成本计费的交付成果。
·“交付成果”指由媒体公司交付的广告位库存(如曝光、点击或其他所期望行为)。
·“广告订单”指双方同意的包含本条款的广告订单,媒体公司据此并基于广告代理商或广告主利益于相应站点交付广告。
·“媒体公司”指InMobi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媒体公司资产”指广告订单上指定的由媒体公司持有、运营或控制的网站。
·“网络资产”指广告订单上指定的非媒体公司持有、运营和控制但媒体公司根据合同有权投放广告的网站。
·“政策”指明显可获取的广告准则和规定,包括内容指南,内容限制,技术规范,隐私政策,用户体验政策,针对标签、cookies和任何其他现在已知或今后开发的用于追踪用户上网行为或活动技术的使用政策,媒体公司公众形象的有关政策,针对不雅或淫秽内容的社区规范(需考虑到出现广告站点的份额),其他编辑或广告政策,以及广告物料提交日期。
·“代表”指一方和/或其关联方的任何主管、官员、员工、顾问、承包商、代理人和/或律师。
·“站点”指关联方营销资产、媒体公司资产和网络资产。
·“条款”指经修订的本《媒体购买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网络广告的标准条款条件(3.0版)》
·“第三方”指非广告订单中的一方单位或个人;为澄清目的,上述任何媒体公司、广告代理商、广告主和任何关联方或代表均不属于第三方。
·“第三方广告服务器”指投放和/或跟踪广告的第三方。
·广告订单和可用广告位库存
o广告订单详情。媒体公司和广告代理商将不时执行根据I(b)款规定接受的广告订单。如适用,每一份广告订单中应详细说明:(i)交付成果的类型和数量,(ii)该交付成果的价格,(iii)依照广告订单应花费的最高金额,其中可包括如何在媒体公司资产和/或网络资产中分配该金额,(iv)广告宣传活动的起止日期,以及(v)任何第三方广告服务器的身份认证和联系方式。其他可包括在广告订单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要求,任何特殊的广告交付排期和/或广告位投放要求,以及所采集数据所有权的规定。除广告主提供的广告物料外,媒体公司应对其按照广告订单为媒体购买所创造的任何物料和内容保留全部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广告主同意其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对根据本条款规定属于媒体公司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提出或主张任何利益,也不应做出任何可能对上述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效力和可执行性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为。
o可用性;广告订单的接受。如所指定的广告位库存不可用,媒体公司将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在收到广告代理商签署的广告订单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代理商。除非在广告订单中另行规定,将以下两者先发生者为准接受广告订单及本条款:(i)媒体公司和广告代理商对广告订单的书面同意(包括纸质、传真或电子邮件通信,除非为了本条款另行规定),或(ii)媒体公司投放广告的第一次曝光。尽管有上述规定,除非媒体公司和广告代理商双方共同书面同意,否则对原先提交广告订单的更改将不具有约束力。
o修订。对已接受广告订单的修订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广告位投放和定位
o对广告订单的遵守。媒体公司将遵守广告订单,包括所有广告位投放限制,但VI(c)款中规定的内容除外,并将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建立合理均衡的交期排程;但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应承认,考虑到媒体公司业务的性质,相应站点的广告曝光量在不同时间可能有所变化。媒体公司将在广告订单范围内当网络用户访问广告订单指定的站点时将广告投放至该站点。任何例外情况均需经广告代理商书面同意。
o站点变化。媒体公司将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就站点(不包括任何关联营销资产)任何可能实质性改变目标受众或对适用广告订单规定的广告尺寸或广告位产生实质影响的实质性变化通知广告代理商。如发生此类改变,无论是否已提前通知,广告代理商可在10天的通知期限内撤销剩余的受影响的广告位而不受惩罚,以作为广告代理商和广告主针对此类变化的唯一补偿。如媒体公司未能提供此类通知,广告代理商可在发生此类改变后的30天内撤销剩余的受影响的广告位,并在此情况下无需为此类改变发生后投放的任何受影响广告付费。
o技术规范。媒体公司将在接受广告订单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向广告代理商提交或提供其电子方式获取最终的技术规范,。如媒体公司在两(2)个工作日的期限后对已购买广告的技术规范做出改变,广告主有权使受影响广告的交付暂停一段合理的时间(但不应影响终止日期,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以便于(i)递送修改后的广告物料;(ii)要求媒体公司在得到广告代理商对创意的最终批准后,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自费重新调整广告尺寸,并将广告订单完成至所保证的水平;(iii)接受类似的替换方案;或(iv)如双方在五(5)个工作日内无法善意地就替代或类似的替换方案协商一致,可立即撤销剩余受影响的广告位而不受惩罚。
o编辑邻接内容。媒体公司承认,某些广告主可能不希望其广告放置于宣扬色情、暴力、枪支使用或包含淫秽语言或属于广告订单所述其他类别的内容(“编辑邻接内容指导方针”)的临近位置。虽然媒体公司将始终保持对媒体公司资产的非广告内容的监管,但针对出现在媒体公司资产上的广告,媒体公司将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遵守“编辑邻接内容指导方针”。针对在网络资产和关联方营销资产上展示的广告,媒体公司和广告代理商同意,媒体公司对遵守此“编辑邻接内容指导方针”的唯一责任是,获得其加入的网络发行商做出的合同陈述,声明该发行商将在所有网络资产上遵守“编辑邻接内容指导方针”,并就其在网络资产上违反“编辑邻接内容指导方针”的行为提供下文规定的赔偿。如广告的投放违反了“编辑邻接内容指导方针”,广告主可获得的唯一赔偿是以书面形式要求媒体公司移除广告并提供补偿,如双方无法就补偿达成一致,媒体公司应向广告主开具等同于此类广告的价值的信用额度,或不就此类广告向广告代理商收取费用。如对广告主来说,提供赔偿或开具信用额度确实商业上不可行,广告代理商和媒体公司将通过协商达成替代方案。广告代理商通知媒体公司某特定广告违反“编辑邻接内容指导方针”后,媒体公司应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在24小时内纠正该违反行为。若该纠正行为对该广告订单产生实质上的严重影响,广告代理商和媒体公司将通过善意协商就该广告订单的修改达成一致,以消除此影响。尽管有前述规定,广告代理商和广告主均承认并同意,根据适用法律,广告主无权就以下原因导致的对“编辑邻接内容指导方针”的违反行为获得任何赔偿:(i)由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投放在除站点外的其他地点的广告;或(ii)广告代理商或广告主知晓或应该知晓,展示在包括关联方营销资产在内资产上的广告,包含可能违反 “编辑邻接内容指导方针”的内容。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站点上任何主要由用户生成内容组成的页面。但媒体公司将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保证广告不会投放在违反站点使用条款内容的临近位置。就媒体公司违反该义务的,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可获得的唯一赔偿是向媒体公司递交书面投诉,媒体公司将在审查投诉后移除其全权自主认定为不当的或违反该站点使用条款的内容。
·付款方式和付款责任
o发票。媒体公司将在完成第一个月的交付后或完成广告订单后(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的30天内寄送初始发票。发票将根据广告订单所述寄送至广告代理商的账单地址,发票中将包含广告代理商合理要求的信息,如订单号、广告主名称、品牌名称或广告宣传活动名称,以及开具发票要求的广告订单上写明的任何号码或其他可识别参考信息。依照广告订单开具的所有发票(除先前提供的发票修正后重新开具的发票以外)将在所有交付成果交付后的90天内寄送。媒体公司承认,媒体公司在该期限内未能寄送初始发票将导致广告代理商无法根据合同向广告主收取付款。若媒体公司在90天的期限后寄送初始发票,且广告代理商尚未收到广告主的适用款项,或广告主不同意发放该款项,广告代理商将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协助媒体公司向广告主收取付款或获得广告主对发放款项的同意。广告代理商在该期限内未能向广告主开具发票并不限制媒体公司向广告主收取相应款项。
根据本条款规定,按照IV节的通知和修正条款,媒体公司经广告代理商要求后应提供已开具发票期限内的履约证明,可包括获取网上或电子报告的路径。媒体公司应根据适用的广告订单规定,基于实际的交付和固定费率,或基于广告订单期限内按比例对订单交付进行的分配,以净价(即,扣除任何适用的折扣和佣金,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代理商佣金[如有])向广告代理商开具所提供服务的发票。
o支付日期。对广告主和/或广告代理商进行信用额度审批后方可接受订单;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应提供媒体公司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便于其评估该单位的信用额度,媒体公司保留随时以任何原因自行取消信用赊销的权利,无论是否进行通知。如信用额度审批通过,应在发票开具日期的三十(30)天内付款,除非媒体公司另行书面同意。如媒体公司未在该30天的期限内收到付款,媒体公司可通知广告代理商,并告知其是否意图根据以下III(c)款直接向广告主收取款项,在提供此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后,媒体公司可采取上述措施。如未能支付款项,在不限制任何其他补偿的情况下,媒体公司可将其任何应收金额与其根据任何协议或广告订单对广告主(或代表广告主的广告代理商)的任何应付金额相互抵消,或将该金额与对媒体公司交付的媒体收费相互抵消。
o付款责任。媒体公司可要求广告代理商作为广告主的公开代理人在广告主未能为根据广告订单条款投放的广告付款时负责支付广告主的应付款项。广告代理商同意,媒体公司可在根据广告订单投放广告的收益未与广告主结清时,要求广告代理商负责支付相应款项。广告主应对其就媒体公司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向广告代理商支付的款项做好记录,广告代理商应对其就媒体公司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收到来自广告主的款项做好记录,经媒体公司合理要求,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应允许媒体公司检查此类记录。除非媒体公司在广告订单中另行规定,否则将对延期支付的款项收取每月2%的违约利息(按比例对延期部分进行收取),自收到媒体公司开具发票的日期开始计算。
广告代理商同意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及时向广告主收取和结清相应款项。
广告代理商的信用额度审批视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而定。
广告主尚未就广告订单结清款项的情况下,如广告代理商的其他广告主的信用没有问题,该其他广告主不会因此被禁止在站点投放广告。
如有需要,广告代理商将为媒体公司提供广告代理商和广告主之间关系的书面证明。举例而言,该证明中应包括的内容有,广告主承认该广告代理商是其代理且已获得授权,可代表该广告主就广告订单和本条款采取行动。此外,根据媒体公司的需求,广告代理商将确认广告主是否已向广告代理商预付足够用于依照广告订单支付费用的金额。
如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的信用受到损害,媒体公司可要求提前付款。
o付款追回费用。根据上文III(b)款,在媒体公司需要直接向广告主追讨付款的情况下,媒体公司可就广告订单向广告主收取与未付款项追回有关的额外费用(即追债公司遵照要求追回付款所收取的合理费用)。
·报告
o媒体公司报告。如由媒体公司负责广告宣传活动,媒体公司至少应每周以电子或书面形式提供报告,除非广告订单中另有规定。媒体公司将根据广告创意执行、内容区域(广告位)、曝光、点击、支出/成本和其他广告订单中可能规定的可变量(如关键词)进行统计,每日出具报告。
在适用的情况下,一旦媒体公司提供了网络或电子报告,即代表其同意在提供该期限内发票的条件下,广告代理商和广告主有权合理依赖该报告。
在适用的广告查看窗口期内,用户要成为广告主用户所采取的步骤或
·撤销和终止
o无正当理由。除非在广告订单上指明不可撤销,广告主可根据以下规定撤销整个广告订单或其中任何部分:
§提前14天书面通知媒体公司后,可撤销任何保证的交付成果而不受惩罚,包括但不限于CPM交付成果。为澄清并举例说明,广告主如在投放广告第一次曝光的八(8)天前撤销所保证的广告份额,将只需对前六(6)天的交付成果负责。
§提前七(7)天书面通知媒体公司,可撤销任何无保证的交付成果而不受惩罚,包括但不限于CPC交付成果、CPL交付成果或CPA交付成果,以及某些无保证的CPM交付成果。
§提前30天书面通知媒体公司,可撤销任何基于固定费率或固定广告位的交付成果而不受惩罚,包括但不限于路牌,基于时效或声音份额的媒体购买,以及某些类型的可撤销赞助。
§就终止生效日期前向任何广告主提供的或由媒体公司或其第三方供应商完成的任何定制内容或开发内容(简称为“定制物料”),广告主将继续负责向媒体公司支付应付款项。针对已预计到定制物料的广告订单提供和创作,媒体公司将把此定制物料的应支付金额作为单独的一项进行详细说明。广告主将在收到发票的30天内为该定制物料支付费用。
o有正当理由。如媒体公司或广告代理商实质违反了本条款规定的义务,且在收到未违约方书面通知后的10天内未纠正该违约行为,另一方可随时终止广告订单,除非本条款中针对特定违约行为另有说明。此外,如广告代理商或广告主发生三次违反同一政策的违约行为(该政策针对广告代理商或广告主制定),并且每次违约后均收到了及时通知,即使广告代理商或广告主纠正了该违约行为,媒体公司仍可在书面通知后终止广告订单或与该违约行为有关的广告位投放。如广告代理商或广告主未能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适用的10天纠正期限内纠正对政策的违反行为,且该政策为媒体公司针对广告代理商制定,媒体公司可在书面通知后终止广告订单和/或与该违约行为有关的广告位投放。
·补偿
o广告投放未达效果的通知。媒体公司将对广告的投放效果进行监控,如媒体公司认为广告的投放可能未达到效果,将尽快以电子或书面形式通知广告代理商。如可能或确实发生广告投放未达效果的情况,广告代理商和媒体公司可安排符合本条款规定的补偿。
o补偿程序。根据广告订单规定,如任何广告宣传活动的实际交付成果低于保证水平,且/或有任何广告(广告位或创意单元)被遗漏,广告代理商和媒体公司将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在广告订单或在交付成果未达到保证水平的情况发生时就补偿方案的条件达成一致。如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广告代理商可要求开立价值等同于广告订单未达效果份额的应收费用的信用额度。如广告代理商或广告主已向媒体公司以现金预付费用,尤其是针对未达效果内容适用的广告宣传活动订单已预付费用,则如广告代理商和/或广告主正在合理支付根据任何其他协议规定对媒体公司的所有应付款,广告代理商可选择就未达效果的广告投放收取退款,其价值应等同于适用的预付款和广告宣传活动已交付份额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没有广告代理商的事先书面同意,媒体公司将不会提供补偿或将任何广告延长至广告订单规定的期限之外。
o无保证的交付成果。如广告订单包含CPA交付成果、CPL交付成果或CPC交付成果,此类交付成果的可预见性、预估和换算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无法保证交付效果,甚至无法保证交付,且不提供补偿。
·不可抗力
o一般不可抗力。如广告代理商和媒体公司对本条款规定的其各自义务履行的延误或未履约行为是由超出其合理控制的情况导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涝、事故、地震、通讯中断、电力中断、网络中断、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或劳动纠纷(“不可抗力事件”),广告代理商和媒体公司均无需对此类延误或未履约行为负责,但付款义务除外。媒体公司如发生此类延误或未履约行为,将采取合理措施在五(5)个工作日内推荐广告投放的替代方式或替代时间段。如无此类替代时间段,或无补偿方式对广告代理商来说合理可接受,媒体公司将允许广告代理商按比例减少本条款规定的在购买时分配至相应空间、时间和/或项目费用的金额。此外,广告代理商仍将享有未发生未履约或延误行为的情况下本可获得的相同折扣。
o关于付款。如发生超出广告代理商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清算系统故障或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导致广告代理商向第三方转账的能力受到实质上的负面影响,则广告代理商将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及时向媒体公司支付费用,但由此类情况导致的任何延误将在该情况发生期间免除责任。除非上述条款另有规定,此类对延误责任免除无论如何都不得免除广告代理商对未发生此类事件情况下应付和已付金额的任何义务。
o撤销。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五(5)个工作日,媒体公司和/或广告代理商有权撤销广告订单的剩余部分而不受惩罚。
·广告物料
o提交。广告代理商将依据II(c)款规定按照媒体公司当时的政策提交广告物料。媒体公司就违反此条款可获得的唯一赔偿已在V(b)款(见上文)、IX (c)和(d)款(见下文)、X (b)和(c)款(见下文)中规定。
o迟交创意。如未在广告订单起始日期收到广告物料,媒体公司将自订单起始日期开始,就未收到广告物料的每个整日,基于完整订单(基于投放效果、无保证的广告位库存除外)按比例向广告主收费。如迟交广告物料,基于政策规定,媒体公司无需保证广告订单的完整交付。如媒体公司根据IX(a)款规定收到全部所需广告物料,但未能在订单起始日期开始实施广告宣传活动,媒体公司和广告代理商将协商决定解决方案。
o合规性。如任何广告所使用的广告物料、广告物料相关软件代码(如像素、标签、JavaScript)或广告链接至的网站不符合媒体公司政策,或经媒体公司独立合理判断,不符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他司法或行政命令,媒体公司保留自行拒绝此类广告或将此类广告从其站点上移除的权利。此外,如任何广告的广告物料或链接至的网站对媒体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有或可能造成毁谤、讥讽或蔑视(见下文定义),媒体公司保留自行拒绝此类广告或将此类广告从其站点上移除的权利,但是,如媒体公司在将该广告使用于站点之前已进行审核和批准,则媒体公司在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向广告代理商获取共同认可的替代广告物料之前将不会立即移除此类广告。
o受损创意。如广告代理商提供的广告物料被损坏,导致不符合媒体公司的规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被接受,媒体公司应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在收到此类广告物料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代理商。如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未能在原定媒体投放活动开始前向媒体公司提供广告物料用于替代此受损、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原因不被接受的物料,则该广告物料将依据IX(b)款被视为“迟交”。
o不修改。媒体公司将不会在未经广告代理商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对提交的广告进行编辑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调整广告的大小。媒体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条款和广告订单上提供的任何书面说明使用所有广告。
o广告标签。在适用的情况下,将使用第三方广告服务器标签,以保证广告标签全面可用。所有对第三方广告服务商标签的使用应符合媒体公司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公司不时提供的针对标签、cookies和其他任何现在已知或今后开发的用于追踪用户的网上行为或活动技术的政策。
o商标使用。媒体公司作为一方,广告代理商与广告主作为一方,双方均不应在未获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任何与本条款或广告订单存在或内容相关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新闻稿)中使用另一方的品牌名称、商标、标志或广告。
o政策。为了X(b)节的目的,广告代理商同意,就媒体公司不时发布于http://www.inmobi.com/terms/的新政策和/或修订后的政策,应按照要求提前通知广告代理商。
·损害赔偿
o媒体公司责任。媒体公司应保护广告代理商、广告主及其各自关联方和代表,确保其免于承担由第三方提出的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指控、起诉、诉讼事由、义务、合法要求、威胁索赔和索赔、审判或诉讼程序(统称为“索赔”)而导致的损害、责任、开支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统称为“损失”):(i)媒体公司涉嫌违反XII节或XIV(a)款中媒体公司的陈述和担保;或(ii)媒体公司(而非广告代理商、广告主和/或其各自的关联方和/或代表)为某广告提供的广告物料(A)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司法或行政命令或损害第三方权利,或(B)含诽谤或淫秽内容。无论上述有何规定,媒体公司将不会承担以下原因引发索赔造成的任何损失:(1)媒体公司基于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和/或其各自关联方和/或代表提供的详细规格、物料或信息而对广告或广告物料进行的定制;或(2)非目标受众用户收看广告,但并非由于媒体公司投放广告时违反广告订单规定的目标受众定位。
o广告主责任。广告主将保护媒体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和代表,确保其免于承担第三方提出的由以下原因导致的任何索赔造成的损失:(i)广告主涉嫌违反XII节或XIV(a)款中广告主的陈述和担保;(ii)广告主违反相应政策(条件是已在引发索赔的违约行为发生至少14天前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确定的方式向广告代理商或广告主提供该政策[例如,提供URL以供获取该政策]);或(iii)媒体公司根据本条款或广告订单使用的任何广告或广告物料的内容或题材。广告主应进一步保护媒体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和代表,确保其免于承担第三方提出的以下内容导致的任何索赔造成的损失:(1)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向媒体公司提供的和发布于站点上的广告和广告物料;(2)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要求媒体公司对除了广告或广告物料以外的任何内容或技术的使用;(3)广告或广告物料链接至的页面和站点;以及(4)通过广告或广告物料,或通过其链接的页面或站点销售的产品的使用。
o广告代理商责任。广告代理商声明和保证,其作为广告主的代理人有权保证广告主受本条款和各广告订单约束,且广告代理商与本条款和各广告订单相关的所有行动将在该代理范围内进行。广告代理商将保护媒体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和代表,确保其免于承担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i)广告代理商涉嫌违反前述声明和担保;或(ii)第三方声称广告代理商违反XII节中专门针对广告代理商的义务而提出的索赔。
o程序。被免责方应就其知晓的所有索赔立即通知给予免责方(但即使未能或未能及时提供此类通知,给予免责方的义务将不会被免除,除非该方的利益因未能或未能及时收到通知而受到损害),并且将:(i)就所有索赔的辩护或和解向给予免责方提供合理的合作,有关费用由给予免责方承担;以及(ii)有权自费参与所有索赔的辩护。被免责方同意,给予免责方将对所有索赔的辩护与和解拥有单独控制权;但是,如有任何审判或任何和解在未得到被免责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被免责方施加义务或责任,给予免责方将不会接受该审判或达成该和解。
·责任限制
o除X节规定的广告代理商、广告主和媒体公司的各自义务,违反XII节条款导致的损失,或广告代理商、广告主或媒体公司的故意不当行为以外,任何一方都不应承担另一方造成的由广告订单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附带损失、特殊损失或惩罚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营业中断、信息损失及其他类似情况,即使已通知该方可能会发生此类损失。
o除与X(a)款的免责义务相关的情况以外,媒体公司(包括投放广告的站点所有所属公司,简称“参与公司”)在所有诉讼事由、索赔和归责理论中对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的全部累积责任将仅限于直接损失,且不会超出媒体公司针对发布在(a)媒体公司资产或(b)关联方营销资产上的广告收到的与广告订单支出相应份额对应的费用,前提是此类诉讼事由是在上述投放渠道各自产生的。参与公司应被视作本条款中广告主义务(包括广告主的免责义务)的第三方受益人。
·保密、数据使用和所有权、隐私和法律
o定义和义务。 “保密信息”包括:(i)披露方给予接收方时标记了“机密”、“专有”或类似说明的所有信息;以及(ii)披露方提供的根据披露情况理应视作机密或专有资料的信息和数据。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披露方和接收方同意,披露方提供的广告订单细节应被视作该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保密信息的保护应与保护己方类似信息的方式相同,且无论如何至少应提供合理关注。接收方不应向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除非有员工、代理人、关联方或第三方必须获得相应信息,且受到对保密信息的保护程度至少与本节的规定同样严格的保密条款和禁止使用义务的约束。接收方不会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广告订单中有规定的除外。
o例外情况。无论本条款有何相反规定,“保密信息”将不包括:(i)接收方先前已知的信息;(ii)并非接收方过错导致的已是或成为公众普遍可获取内容的信息;(iii)在披露方传递给接收方时或传递之前,已属于接收方合法所有、不受任何保密义务约束的信息;(iv)由接收方的员工或代理人未参考保密信息、独立开发的信息;或(v)由披露方传递给不受任何保密义务约束的独立第三方的信息。无论上述有何规定,经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的有效法令要求,或经法律或任何适用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或为了确立双方在本条款下的权利,接收方可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披露;但是,披露方和接收方应就任何必需的命令进行明确规定,以保护此类信息,防止公开披露。
o附加定义。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用户主动提供的数据”指媒体公司在根据广告订单投放广告时向个人用户采集的可识别个人信息,但必须向此类个人用户明确披露,该信息采集行为仅代表广告主展开。
§“广告订单细节”指广告订单上所述的详细内容,尤其是与适用的披露方明确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定价信息、广告描述、广告位信息、广告目标受众信息。
§“效果数据”指依据广告订单投放广告时收集的关于广告宣传活动的数据(例如曝光次数、互动次数和标头信息),但不包括站点数据或广告订单细节。
§“站点数据”指以下任何数据:(A)媒体公司依据广告订单使用的先前已存在的媒体公司数据;(B)依据广告订单在广告投放期间收集的可识别或允许识别媒体公司、媒体公司站点、品牌、内容、语境或用户等的数据;或(C)除用户主动提供的数据外,用户在任何媒体公司站点上输入的数据。
§“所采集数据”包括广告订单细节、效果数据和站点数据。
§“再利用”指将用户重新定向或将数据附加至用户的非公开配置文件,以实现履行广告订单以外的目的。
§“聚合”指依据广告订单采集的数据与众多广告主的众多广告宣传活动的数据相互混合的一种方式,该方式令用户无法直接或间接识别广告主。
o所采集数据的使用。
§无论本条款是否有其他相反规定,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和任何代表前两者或致力于向前两者给予、履行或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广告服务器)对任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自主提供的数据、效果数据和站点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得到媒体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除非媒体公司另行事先书面授权,否则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和任何代表前两者或致力于向前两者给予、履行或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广告服务器)仅可出于履行广告订单的目的对所采集数据进行采集和使用,不得出于其他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目标受众的定位和重新定位)采集和使用该数据。经过合理事先通知后,媒体公司可对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和任何代表前两者或致力于向前两者给予、履行或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广告服务器)持有的文件进行审核,目的仅可为检验对上述条款的遵守,且广告主应确保媒体公司能够合理获取所有此类文件以实现上述目的。此外,除非媒体公司事先以书面形式另行授权,否则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均不能向任何关联方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广告服务器)披露媒体公司的广告订单细节或站点数据,除非依据XII(d)(iii)款规定。
§除非广告代理商或广告主另行授权,否则媒体公司将不会:(A)为了再利用或任何除了履行广告订单、以无法识别广告主的方式向数据提供商支付报酬或内部报告/分析以外的目的,以非聚合的方式使用或披露广告主的广告订单细节、效果数据或所记录的用户对广告的观看或点击;或(B)除履行广告订单以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或披露任何用户主动提供的数据。媒体公司可使用以聚合方式就广告订单生成或采集的所采集数据(统称为“许可数据”),以用于报告目的、优化网络投放效果和媒体公司的其他正当商业目的,前提是许可数据中无法识别广告主,且不会用于基于广告主身份进行目标受众定位。
§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和媒体公司(三方各为“转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在履行广告订单时使用的代表该转让方的任何第三方或关联方受到与转让方同样严格的保密和禁止使用义务的约束,除非广告订单中另有规定。
§媒体公司可仅出于广告目标受众的定位或重新定位的目的采集和储存广告主提供的匿名设备标识,除非广告主在与媒体公司签订的任何适用广告订单中不允许对匿名设备标识进行采集或储存。
o用户主动提供的数据。所有用户主动提供的数据属于广告主财产,受广告主公布的隐私政策约束,且应被视作广告主的保密信息。广告订单中应对此类信息的任何其他使用行为进行规定,并由双方签字。如媒体公司先前采集的与站点的用户注册信息相关的数据即为用户主动提供的数据,媒体公司和广告主应各自分别持有该数据,并根据各自的隐私政策使用该数据。
o隐私政策。广告代理商、广告主和媒体公司将在其各自网站上发布其隐私政策并遵守各自的隐私政策,隐私政策应符合适用法律。媒体公司作为一方,广告代理商和广告主作为一方,任何一方未能持续公开隐私政策,或未能遵守此类隐私政策,另一方可据此立即撤销广告订单。
o遵守法律。广告代理商、广告主和媒体公司将时刻遵守所有适用于其各自履行广告订单中相应义务的国家、州和当地法律、条例、规章和准则。
o广告代理商对数据的使用。广告代理商将不会:(i)使用所采集数据,除非广告主被允许使用此类所采集数据,或(ii)以广告主不被允许的方式使用所采集数据。无论上述有何规定或本条款中有何相反规定,XII(d)(i)款对广告主的限制不应禁止广告代理商(A)仅出于内部媒体规划的目的以聚合方式使用所采集数据(而不可用于再利用),或(B)出于媒体规划的目的,向其客户和潜在客户以及代表此类客户或潜在客户的媒体公司披露对聚合所采集数据进行的定性评估。
·第三方广告投放和追踪(仅在使用第三方广告服务器时适用)
o广告投放和追踪。媒体公司将通过自己的广告服务器追踪广告投放,如媒体公司已书面同意第三方广告服务器在其资产上运行,广告代理商将通过该第三方广告服务器追踪广告投放。广告代理商不得在未获得媒体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替换指定的第三方广告服务器。
o控制评估。如双方均需追踪广告投放,则用于就广告订单规定的广告费开具发票的评估(“控制评估”)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从认证为符合《IAB/AAAA广告评估指南》(简称为“IAB/AAAA指南”)标准的广告服务器上获取控制评估结果,除非XIII(b)(iii)款另有规定。
§在双方的广告服务器均符合IAB/AAAA指南标准的情况下,如第三方广告服务器提供每日生成报告的自动化界面,能够以媒体公司认可的电子形式向媒体公司自动传送相关非专有数据,则将使用该第三方广告服务器进行控制评估;但是,媒体公司必须在下文XIII(c)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获得对该界面的访问权限。
§如双方的广告服务器均不符合IAB/AAAA指南标准,或无法达到上文(ii)项要求,将基于媒体公司的广告服务器进行控制评估,除非广告代理商和媒体公司另有书面协定。
o广告服务器报告访问权限。负责控制评估的一方应在启动广告宣传活动后的一(1)天内向另一方提供网上访问或自动访问广告服务器上的相关非专有数据的可用权限。另一方如未能收到此类权限,应通知负责控制评估的一方。若此类网上或自动报告不可用,在广告由媒体公司负责投放的情况下,负责控制评估的一方应根据双方共同商定的内容或上文IV(b)款的规定,及时向另一方提供广告位层面的活动报告。如双方从广告宣传活动开始时已进行追踪,且负责控制评估的一方未能根据本条款规定提供上述权限或报告,则另一方可使用或提供其自己的广告服务器数据,作为计算广告宣传活动交付成果以供开具发票的依据。登录信息或自动报告功能集成等访问权限可适用于一位或多位广告主现有和未来的全部广告订单,而无需为每一份广告订单提供新的访问权限,但应就此进行通知。本XIII(c)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限制、替代或取消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包括本InMobi附录)。
o评估差异。如控制评估结果和其他评估结果之间的区别在开票期限内超过10%,且控制评估结果低于其他评估,各方应采取措施对媒体公司和第三方广告服务器各自的评估结果进行调和。如无法解决差异,且已采取善意措施调和评估差异,广告代理商保留采取以下措施的权利:
§根据VI(b)款规定将差异视作交付的广告投放未达效果,各方据此将遵照该节内容,包括按照要求,广告代理商和媒体公司将采取措施就补偿方案的条件达成一致,且任何补偿的交付将由第三方服务器进行评估;或
§基于控制评估所报告的数据支付发票,交付成果增加10%。
o评估方法。为遵守IAB/AAAA指南,媒体公司将采取合理措施以AAAA和IAB规定的形式对其使用的广告投放评估方法进行公开,广告代理商应采取合理措施以使第三方广告服务器进行以上公开。
o第三方广告服务器故障。在广告代理商使用第三方广告服务器且该第三方广告服务器无法投放广告的情况下,广告代理商可行使一次将广告订单的交付暂时中止至多72小时的权利。广告代理商就第三方广告服务器故障进行书面通知后,媒体公司将在24小时内中止交付。24小时后,广告代理商将无需负责就后续的72小时期限内投放的任何广告支付费用,直到媒体公司收到第三方广告服务器可投放广告的通知。如72小时期限过后,广告代理商仍未书面通知媒体公司恢复广告订单的交付,广告主将为72小时期限后如未中止交付而本应投放或正在投放的广告支付费用,并可选择由媒体公司进行广告投放,直到第三方广告服务器可投放广告。如广告代理商在第三方广告服务器可投放广告前未选择由媒体公司进行广告投放,媒体公司可将本该用于投放的广告位库存供媒体公司自己的广告或第三方提供的广告使用。
o第三方广告服务器修复。得到第三方广告服务器开始运作的通知后,媒体公司将在72小时内恢复交付。如未能在此期限内恢复交付,媒体公司如无合理解释,应向广告代理商提供补偿。
·杂项
o必要权利。媒体公司声明并担保,媒体公司拥有根据本条款销售广告订单规定的交付物所必需的全部执照、许可和授权。广告主声明并担保,广告主拥有根据本条款使用广告订单规定的广告和广告物料的内容所必需的全部许可和授权,包括任何适用政策。
o转让。广告代理商和广告主均不得转卖、转让或转移其在本条款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任何未获得媒体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试图转卖、转让或转移相应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均无效。本条款和各广告订单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对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经允许的受让人、继任人和受托人均有约束力,且为保障上述人士利益而制定。
o完整协议。各广告订单(包括本条款)即为各方就相应内容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将取代各方与广告订单内容相关的所有先前的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沟通、陈述、协议和契约。广告订单可签署多份副本,每一份副本均为原件,所有副本应构成一份内容相同的文件。广告订单可经电子签名后生效,并以扫描或PDF格式交换。
o分歧、适用法律、修订。如广告订单中的条款与本条款有任何不一致,以广告订单条款为准。所有广告订单受广告订单条款中载明的法律管辖。媒体公司和广告代理商(代表其自身和广告主)同意,任何与广告订单(包括本条款)相关的索赔、法律诉讼或官司仅可在广告订单中载明的国家内进行,且双方同意接受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对本条款的修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获得双方签字方有约束力。如本条款的任何内容被认定为不具有可执行性,余下条款仍将保持完全有效且可执行。本条款的所有权利和赔偿均可累积。如广告订单中未包含法律和管辖权条款,则广告订单条款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o通知。本条款中要求发送的任何通知在投递至中国邮政、支付邮费并提供回执后的三天后视为收到, 如以隔夜快递方式投递,则在一个工作日后视为收到,如以电子或传真形式投递,则当即视为收到。所有向媒体公司和广告代理商发送的通知将投递至广告订单上所述的联系方式,并向法律部门提供副本。所有向广告主发送的通知将投递至广告订单上所述的地址。
o存续。III、VI、X、XI、XII和XIV节在本条款终止或期满后仍然有效,IV节在本条款终止或期满后的30天内仍然有效。此外,在本条款终止后,各方经书面要求将立即归还或销毁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并将删除广告物料和广告标签。
o标题。本条款各节或各段落使用的标题仅作参考用途,不得用于解释相应条款。
旧版InMobi 广告主条款有效期截至2013年1月31日,可在此处访问作为参考:PDF
请注意,除以上条款规定外,广告主还需保证广告严格遵守任何地区性特殊要求、规章和/或法律。
如果您是发行商,请参考服务条款以遵守任何特殊要求、规章和/或法律。